高中政治选修模块《生活中的法律常识》主观题典型例题(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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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高中政治选修模块主观题典型例题(二)
  1.【加试题】2016年12月30日,张某与徐某签订了一份《二手车转让协议书》,约定张某购买徐某的宝马汽车,徐某净到手价为40万元。协议签订的当天,张某与徐某签订了买卖合同,约定于2017年1月30日办理过户手续。然而,由于徐某突然去世,双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过户手
  续。徐某去世后,其遗孀谢某以徐某已亡、其所订合同已无效为由,拒绝履行合同。
  (1)从法律的角度看,徐某遗孀谢某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?为什么?(4分)
  (2)结合材料,说明张某应如何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?(6分)
  参考答案(1)不成立。(1分)张某与徐某作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订立的合同,意思表示真实,没有违反法律、法规,不符合无效合同的相关情形,故合同有效。(3分)
  (2)张某可凭借手中的合同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,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,要求谢某履行合同;(3分)汽车虽属动产,但由于价值重大,张某需要依据合同相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、产权登记,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。(3)
  2.【加试题】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,邹恒甫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,指称北京大学院长、主任、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。2012年9月,北京大学、梦桃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恒甫诉至法院。2014年8月20日,一审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权。邹恒甫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北京一中院。2014年12月23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认为上诉人邹恒甫的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,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  (1)指出本案中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。(3分)
  (2)本案中邹恒甫应该承担哪些形式的民事责任?(3分)
  参考答案(1)我国民法通则规定,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。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(3分)
  (2)本案中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,删除涉诉微博,并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,向原告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,恢复名誉。(3分)
  3.【加试题】2015年9月10日,李某在北京海淀区某快递公司服务网点,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快递新购买的三星I90821手机一部、移动电源一个、户口本一个、新生儿出生证明一份。转交相关物品后,填写了快递单,付清了快递费,但因其中物品无法估价所以经快递公司同意没有保价。9月14日,李某爱人到某快递公司收件,与分站工作人员共同打开包裹,发现手机不在里面。李某打电话与快递公司沟通后,告知李某只能赔偿500元。李某不服并诉讼至法院,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付手机并支付一定的误工等费用。
  请运用信守合同与违约的相关知识,评析本案中李某对法院提请的要求。 (9分)
  参考答案:李某的要求是合理的1分。李某将三星I90821手机、移动电源等物品交由某快递公司并交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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